某厂出口1批黄原酸盐(联合国编号3342,危险货物类别:4.2类,包装类别:II类包装),使用2014年6月生产的无涂层有内衬的集装袋(∮105×100cm),净重500kg,皮重3.5kg,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截止于2015年5月30日。危险货物灌装日期为2015年3月8日,运输方式:海运。 2015年3月20日,经检验检疫人员现场检验,该批出口黄原酸盐包装使用鉴定合格,其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有效期应为(4)。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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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SN/T 0370.2-2009《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2部分:性能检验》要求,对容器进行检验准备时,对于内贮器.单贮器或袋以外的容器,所装入的液体不应低于其最大容量的( )。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85)[国检四联字217号])规定,在检验检疫机构定期鉴定的周期内,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生产厂如需改变产品标准和加工工艺,应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鉴定。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85)[国检四联字217号])要求,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生产厂在检验检疫机构定期鉴定的周期内如需改变( ),应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鉴定。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生产厂在检验检疫机构定期性能鉴定的周期内,如需改变产品标准和加工工艺,则生产厂( )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85)[国检四联字217号])规定,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生产厂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性能鉴定时应该提供包装容器的产品标准.工艺规程和厂检结果。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85)[国检四联字217号])要求,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生产厂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性能鉴定时应提供包装容器的( )。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生产厂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 )时应该提供包装容器的产品标准.工艺规程和厂检结果。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85)[国检四联字217号])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生产厂在包装容器生产检验合格的基础上,逐批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使用鉴定。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生产厂在包装容器( ),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性能鉴定。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生产厂在包装容器生产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