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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334.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33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332.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331.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30.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329.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328.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只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负责人需要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27.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326.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对于企业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由企业所属车间、分厂、区队等单位的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