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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348.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347.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46.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通知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345.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44.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设备,在采取加强设备安全管理和改进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
343.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分管人力资源、财务等负责人也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42.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由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341.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40.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