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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事故中人员身体和精神方面的原因属于事故的直接原因。
378.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37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导致事故的,应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376.提供能量交换的各种形式的换热器不属于化工静设备。
375.烃类液体中应避免混入其他不相容的第二物相杂质如水等。并应尽量减少和排除槽底和管道中的积水。当管道内明显存在不相容的第二物相时,其流速应限制在 1m/s 以内。
374.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373.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372.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
371.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以书面方式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370.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