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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8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83.生产经营单位允许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8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381.事故是一种违背人们意志的事件,是人们不希望发生的事件,是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事件。
380.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政府通报。
379.事故中人员身体和精神方面的原因属于事故的直接原因。
378.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37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导致事故的,应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376.提供能量交换的各种形式的换热器不属于化工静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