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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规定如在运送途中编制了商务记录,则承运人应将一份商务记录添附在运单上,其余各份连同附件由()留存。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规定按行政检查机关的要求开启车辆、多式运输单元、汽车运输工具和机动车辆、机械设备时,承运人应编制()。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规定开启按一份运单运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集装箱时,允许对这些集装箱编制一份()。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规定在过境路或到达国铁路发现货物重量超出时,()应将多出货物装入单独车辆内发至到站。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规定商务记录中应包括车辆、多式运输单元和汽车运输工具上的封印数量和()。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规定商务记录由承运人代表签字,如()代表参加货物检查,则他也在商务记录上签字。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规定商务记录按每()货物单独编制。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规定运送由同一发站同一发货人发往同一到站同一收货人的同一种类货物时,如编制商务记录依据的情况具有相同性质,准许在到站对数批货物编制()商务记录。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规定如在检查货物重量时确定散装和堆装的货物重量多出超过运单记载重量的1%而其他货物重量多出超过运单记载重量的0.2%时,才编制()。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规定编制商务记录时,()应在运单“商务记录”栏内注明商务记录号码和编制日期、编制商务记录所在的车站名称和铁路简称,并加盖承运人戳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