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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社区民警应当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报告情况进行核实。对拒不接受或者配合矫治教育措施的,社区民警应当提出专门教育口头建议报所。( )
69.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采取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参加社会服务活动,以及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的,社区民警可以要求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每月报告执行情况。( )70.社区民警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时,应当根据需要邀请学校、村( )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并按规定落实保护保密措施。( )
65.查访发现加害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查访对象包括加害人、受害人,还可以视情查访共同居住人及其他知情人。( )66.社区民警可以根据查访情况,联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村( )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工作人员,对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 )67.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社区民警可以责令其监护人采取措施严加管教、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68.对实施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应当责令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每季度报告活动情况。活动情况包括思想动态、学习生活、社会交往等情况。( )
63.对家庭暴力加害人,在送达告诫书后七日内,社区民警应当进行查访,监督其不再实施家庭暴力。()64.首次查访未发现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查访。连续两次未发现加害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不再查访。()
62.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在执行期满前十个工作日内报所,由派出所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
61.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社区民警应当在罪犯报到时,向罪犯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宣布其犯罪事实、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并监督罪犯遵守,每季度督促罪犯报告一次活动情况。( )
60.社区民警发现吸毒人员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报所,可以按照规定通报公安交管部门。( )
57.社区民警按照要求参加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小组,对无户口刑满释放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户口和身份证件。( )58.对社会面吸毒人员,社区民警应当会同村( )民委员会成员、禁毒社会工作者、网格员、社区医疗卫生人员和吸毒人员家属,开展滚动排查、信息采集、动态跟踪、情况反映。( )59.对辖区社会面吸毒人员,社区民警至少每季度配合开展一次风险类别评估。( )
56.对故意犯罪刑满释放不满三年的人员,社区民警首次面见应当进行一次法治教育谈话,制作谈话记录,并逐人建立档案。( )
54.特定对象是指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需要采取特定措施进行帮教转化的人员。()55.社区民警应当注意排查辖区理财失败、生活失意、心理失衡、关系失和、精神失常、年少失管人员,关注苗头动向,及时发现扬言报复社会他人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