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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且未将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书面申请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一次性退还本人。
60.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5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核对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58.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57.社保机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主动登陆部转移系统对相关信息进行维护更新,确保查询结果准确无误。
56.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五款,1994 年 9 月 30 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其个人帐户建立时间为1( )。
55.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到转出地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符合条件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收到申请后( )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出。
54.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5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 )。
52.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与受托人约定委托处理的( )等,并对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