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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参加我市企业、机关事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去世后,办理待遇终止业务时均应提供的材料包括()
171.2024年7月起,我市老年人生活补助每人每月标准: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为( )元;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为( )元;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为( )元;年满80周岁为( )元。
170.2024年7月起,我市新增到龄城乡居民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 )元。
169.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县社保机构应自收到待遇领取申请 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核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生成《城乡居 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供参保人员确认待遇计发标准。 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应自收到待遇领取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告知原因。
168.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或老年人生活补助的被征地农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自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的次月起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参保缴费的,( )。
167.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或老年人生活补助的被征地农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自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起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参保缴费的,在原待遇基础上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加标准为养老保险缴费额除以征地参保时本人实际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
166.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失踪、下落不明的,自失踪、下落不明之月起( )个月内继续发给待遇;超过( )个月的,从第( )个月起暂停发放待遇。
16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 )和( )构成,按月发放,支付终身。
164.其他关系地社保经办机构于 ()个工作日内核定当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并将关于协助确定遗属待遇实际缴费年限的回执通过部转移系统反馈至待遇地社保经办机构。
163.其他关系地社保经办机构于收到《协助清退函》后()个工作日内自行清退在职死亡人员当地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在本地社保经办系统中注明已由待遇地发放遗属待遇,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