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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未被开除的,可正常办理退休手续。
50.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49.社保机构应从参保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当月开始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48.对于疑似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享受城乡居民待遇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相关信息提供街乡镇劳服中心,由街乡镇劳服中心限期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反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7.暂停发放期间领取待遇人员重新出现的,恢复并补发其应领取的待遇;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46.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45.在职死亡人员存在重复缴费的,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44.待遇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在职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时,其他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需要提供证明一次性补缴超过 3年(含)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43.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养老保险待遇暂停和停发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跨部门共享信息显示死亡、但本地业务系统仍然正常发放待遇的人员,同时存在于具备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名单和丧失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名单中的人员,以及认证期满前三个月仍未获取有效认证信息的人员,均应列为待核实人员。( )
42.参加人应当指定或者开立一个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收益、支付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