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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1号)规定,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依法依规承担管理监督职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及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等要情报告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制度。
17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岗位权限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21﹞64号)规定,业务运行岗位、基金财务岗位、数据管理岗位、稽核内控岗位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17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岗位权限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21﹞64号)规定,稽核内控岗位主要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内部控制等工作。各级经办机构因设置稽核内控部门,配备兼职人员。
170.《市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内部审计制度的通知》(津社保办发〔2024〕 37号)规定,内部审计部门必须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不得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169.《市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内部审计制度的通知》(津社保办发〔2024〕 37号)规定,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不可以根据回避情形申请相关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168.《社会保险经办内部控制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采用告知承诺办理的业务,原则上应通过事中信息比对方式进行核验,暂无条件实现事中信息比对的,可不进行核验。
167.《社会保险经办内部控制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风险评估。外部环境、业务活动、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次年进行重新评估。
166.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被判刑收监的,其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渠道支付。
165.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当地法律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依然有效。
164.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