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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关于做好追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4 号规定,当事人确有困难、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也可以直接从其后续享受的同一制度、跨制度、跨险种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从其应一次性领取、继承的个人账户余额中予以抵扣。
175.《关于做好追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4 号规定,经办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一次性退回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
17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1号)规定,本制度所称要情是指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及职业年金基金涉嫌被贪污挪用、欺诈骗取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基金损失等情况。
17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1号)规定,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依法依规承担管理监督职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及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等要情报告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制度。
17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岗位权限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21﹞64号)规定,业务运行岗位、基金财务岗位、数据管理岗位、稽核内控岗位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17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岗位权限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21﹞64号)规定,稽核内控岗位主要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内部控制等工作。各级经办机构因设置稽核内控部门,配备兼职人员。
170.《市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内部审计制度的通知》(津社保办发〔2024〕 37号)规定,内部审计部门必须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不得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169.《市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内部审计制度的通知》(津社保办发〔2024〕 37号)规定,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不可以根据回避情形申请相关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168.《社会保险经办内部控制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采用告知承诺办理的业务,原则上应通过事中信息比对方式进行核验,暂无条件实现事中信息比对的,可不进行核验。
167.《社会保险经办内部控制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风险评估。外部环境、业务活动、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次年进行重新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