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183.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等因履行工作职责,依法需要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按照规定的查询对象和记录项目提供查询。
182.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8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0.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179.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178.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原则。
177.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一审终审制度。
176.《关于做好追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4 号规定,当事人确有困难、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也可以直接从其后续享受的同一制度、跨制度、跨险种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从其应一次性领取、继承的个人账户余额中予以抵扣。
175.《关于做好追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4 号规定,经办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一次性退回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
17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1号)规定,本制度所称要情是指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及职业年金基金涉嫌被贪污挪用、欺诈骗取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基金损失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