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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174.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 )日。
173.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17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171.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 )等材料。
170.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 )提出申请。
169.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
168.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167.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166.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调查核实过程中,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 )承担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