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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安委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应当牢固树立“零事故、零伤亡”理念。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规定,考核任期内发生2起及以上瞒报事故或1起及以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对其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扣分。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第一类中央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规定,第三类企业重复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对其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
依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处理。
依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45日,不可延长。
依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