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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风险管控技术比武
2,824
单选题

某化工企业发生爆炸事故,事故发生地县委书记李某、县长朱某接到报告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朱某认为被困人员获救可能性较大,建议暂不上报,李某同意。因延误救援,造成10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6000万元。根据《刑法》《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李某、朱某刑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李某、朱某均涉嫌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
B
李某、朱某无事故报告义务,不构成犯罪
C
李某、朱某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
D
朱某涉嫌构成瞒报事故罪,李某不构成犯罪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

解析:

解析:依据《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①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②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③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④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以及其他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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