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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危险作业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例如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2.危险作业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例如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1.危险作业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例如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0.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露天煤矿( )要向属地负责煤矿日常安全监管、矿山安全监察部门报告台阶高度等安全生产要素,由所在地盟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向社会公示。
7.露天煤矿同一开采平盘、同一采掘带,采剥设备之间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0 米,运输设备之间安全距离不得小于30 米。300米工作线范围内,从上至下全部台阶单班作业人数不得多于( )人。
6.煤矿实施采面初采、搬家倒面、斜井(斜巷)掘进、巷道贯通、密闭启封、石门揭煤、大件拆装、通风系统调整等重大事项前,要开展专项风险辨识,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提前( )个工作日向煤矿日常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
5.严格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夜班生产的煤矿,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带夜班不少于( )个。
4.加强全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育公众安全意识,聚焦“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这个主题和目标,持续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消防宣传月、安全宣传咨询日等活动,将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公众践行安全的生产生活方式,推动安全宣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