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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选煤厂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未经安全培训教育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应上岗作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应少于72学时,并由有经验的工人带领实习( )个月,考核合格后独立工作;每年再培训不应少于( )学时。
21.选煤厂受煤坑上应盖有坚固的箅子,其眼孔不应大于( ),卸煤时,箅子不应拿掉;在受煤坑、受料斗的工作地点,应设置声、光信号装置。
20.选煤厂地下泵房、地下走廊和其他地下(半地下)建筑应设置集水池,装设相应的排水泵,排水泵的排水能力应超过雨季最大涌水量的( )。
19.选煤厂应( )开展安全检查和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立即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
18.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7.消防责任事故罪是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6.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5.危险物品肇事罪是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3.危险作业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例如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