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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明确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 )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1.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进行煤矿生产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违法所得在(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0.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应当自恢复生产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99.《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自( )起施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同时废止。
98.新建和改扩建后煤矿产能不得低于( )万吨/年,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
97.“五职”矿长和主要负责人每年必须接受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监管部门组织的专门安全教育培训,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学时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
96.矿山企业必须严格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大力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五职”矿长必须有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有( )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五科”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主体专业毕业且有5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
95.发生( )以上死亡事故的矿山,应当停产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
9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强调,对( )、瞒报谎报重大及以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视情况提级调查。
9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力争到( )年年底,生产矿山建立本单位采掘(剥)施工队伍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整体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