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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 )。
156.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 )的罚款。
155.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的罚款。
154.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53.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52.聚焦从业人员疏散逃生避险意识能力提升,推动生产经营单位( )至少组织开展1次疏散逃生演练(高危行业领域每半年至少1次),让全体从业人员熟知逃生通道、安全出口及应急处置要求,形成常态化机制。
151.推进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经营性自建房、老旧住宅小区安装早期火灾报警和( )。研究制定强制性标准推进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装置安装应用。
150.健全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 )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高危行业领域每月至少1次),完善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49.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行为,( )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148.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 )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