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管理规定(试行)》一共()条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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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侮辱、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部属的,予以警告;情节较重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1085.违反规定饮酒,或者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操作消防器材装备的,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1084.贪污贿赂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1083.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予以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1082.在灭火救援战斗行动中,作战消极、临阵畏缩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撇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1081.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自饮酒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撇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1080.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1079.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1078.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1077.擅自离队、旷工或者无故逾期不归,三日以内的,予以警告或者严重警告;累计四日以上七日以内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累计八日以上三十日以内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连续超过十五日或者累计超过三十日的,予以开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