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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但有关人员不用签字。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在可能存在有交叉、间歇带电的设备上作业,或在一个电气连接部分进行多专业协同作业时,工作负责人应专职监护,不得参与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