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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 )。 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 )的重要依据。
162.《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支部的基本任务包括: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 ),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161.《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要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 )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 )。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160.《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 )每年应当按照一定( )下拨到党支部,重点支持贫困村党支部、困难国有企业党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流动党员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等开展党的活动。
159.《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本单位( )担任,也可以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党员干部担任专职党支部书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一般( )选任党支部书记,应当注重从业务骨干中选拔党支部书记。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支部书记。
158.《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有正式党员( )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 )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157.选票上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照( )的顺序排列。
156.当选人名单由( )向选举人宣布。
155.选举收回的选票数,( )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
154.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 )监督下进行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