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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有关国家之间另有协议外,一当事国的当局仅为搜寻发生海难地点和救助该海难中遇险人员的目的,希望其救助单位进入或越过另一当事国领海或领土,须向该另一当事国的救助协调中心或该当事国指定的其它当局发出请求,并详细说明所计划的任务及其必要性。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各当事国须对其搜救组织作出协调,均应与邻国的搜救组织协调搜救行动
为支持高效的搜救行动,各当事国须确保现有设施的协调使用和在可以有助于改进作业、计划、培训、演习和研制等方面的搜救服务的机构和组织间建立密切合作。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中的“不明阶段”是指对人员、船舶或其它航行器的安全感到忧虑的阶段。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附件中使用“应”字时,说明为海上人命安全起见,建议所有当事国一致应用这一条款。
缔约方退出《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应在秘书长收到退出文件半年后,或该文件中所载的较此为长的期限届满后生效。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修正案的审定,只有IMO组织成员,才有权参加审议和通过修正案的活动。
应一缔约方的请求,并至少有1/2缔约方的同意,IMO应 召开缔约方会议以审议《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的修正案。
凡是引用《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即同时构成引用其附件。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包括全文和附件两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