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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多个设施要从事搜救行动并且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认为有此必要时,在各设施抵达规定的作业区之后将最有能力的人员指定为现场协调人。
在宣布告警阶段后,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视情而定,须扩大对失踪人员、船舶或其它航行器的查询,向适当搜救服务部门发出报警,并根据特定事件的情况开始必要行动。
任何当局或搜救服务单位,在有理由认为人员、船舶或其它航行器处于紧急状态时,须尽快将所有现有信息发给有关的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中规定,救助协调中心或分中心须始终了解搜救单位的准备状况。
每一救助协调中心和救助分中心须备有最新信息,特别是有关搜救设施和与其区域内的搜救行动相关的现有通信。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每一当事国须确保其救助协调中心在收到请求时,向其它救助协调中心提供包括船舶、航空器、人员或设备的援助。
除有关国家之间另有协议外,一当事国的当局仅为搜寻发生海难地点和救助该海难中遇险人员的目的,希望其救助单位进入或越过另一当事国领海或领土,须向该另一当事国的救助协调中心或该当事国指定的其它当局发出请求,并详细说明所计划的任务及其必要性。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各当事国须对其搜救组织作出协调,均应与邻国的搜救组织协调搜救行动
为支持高效的搜救行动,各当事国须确保现有设施的协调使用和在可以有助于改进作业、计划、培训、演习和研制等方面的搜救服务的机构和组织间建立密切合作。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中的“不明阶段”是指对人员、船舶或其它航行器的安全感到忧虑的阶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