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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建立海上搜救协调机制,统筹全国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研究解决海上搜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重大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船舶执行军事任务、公务船舶执行公务,遇有紧急情况,在保证海上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航行、停泊、作业有关规则的限制。
沿海市、县海上搜寻救助指挥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对较大和一般海上应急行动进行评估,并报上一级海上搜寻救助指挥机构。
搜寻救助行动的现场指挥由海事机构指定。
承担海上搜寻救助职责的单位,接到海上搜寻救助指挥机构的指令后,如有正当理由不能立即执行的,应当电话报告并及时向海上搜寻救助指挥机构书面报告。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域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就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参与海上搜寻救助工作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提供相关海洋环境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提供落水人员漂移轨迹预测;组织本部门力量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
各港航企业、航空公司等单位应当根据海上搜寻救助指挥机构的要求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并服从海上搜寻救助指挥机构的指挥。
海上搜寻救助的范围包括海上船舶、设施发生碰撞、触礁、搁浅、倾覆、火灾、爆炸、操纵能力受损、失踪、人员落水、人员突发疾病、人员受伤、以及因自然原因使船舶或者石油平台、设施上的人员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等事故
根据《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