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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修正),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在港口管理机构公布的具有相应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
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修正),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要求的,不得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码头、装卸站不得为其进行装载作业。
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修正),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经双方签字确认并留存至少2年。
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修正),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1年。
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修正),船舶不得向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船舶污染物。
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修正),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其他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不定期组织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
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修正),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
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修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就近向海洋环境管理机构报告。
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修正),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
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修正),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后公布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