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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五条,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建立健全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
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评估与考核等活动。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根据《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可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级预警,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根据《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应急委员会对外下设6个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订的预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