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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216.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
215.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214.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213.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212.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 )处分。
211.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210.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209.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
208.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 )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