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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中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应当明确安全操作要求、作业环境要求、作业防护要求、禁止事项等内容。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或者未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或者以货币、其他物品替代的,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