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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50905-2014》的规定,施工现场保温作业时,应尽量缩短保温材料裸露的时间。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的规定,盛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有毒物质的各种容器,未经彻底清洗前,大型油罐、气桶清洗后,未经气体测爆或测爆后间隔1小时以上时,不能焊割。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内的临时用电应由具备电工资格的人员统一按规定敷设安装电气线路,电气线路在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难燃型硬质塑料管保护后,方可敷设在易燃、可燃材料结构内。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的规定,施工现场建立的义务消防队(组)的人员数,按照不少于职工总人数的2~5%的比例标准建队。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的规定,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的规定,施工单位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负安全质量主体责任。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的规定,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所有作业人员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的规定,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书面的方案交底,并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