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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 )处分。
33.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2.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 )。
31.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情节严重的,给与( )处分。
30.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 )处分。
29.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 )处分。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 )处分。
28.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
27.对于受到( )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 ),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 )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26.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 )、( )、( )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25.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的原则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