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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视力残疾旅客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若干规定(试行)》(上铁客函〔2015〕588号)规定:视力残疾旅客携带导盲犬进站时,请与其他旅客一样,携带的导盲犬( )安全检查。
《关于视力残疾旅客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若干规定(试行)》(上铁客函〔2015〕588号)规定:视力残疾旅客可以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 ),请为导盲犬系上牵引链,佩戴导盲鞍。
《关于规范旁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客管〔2019〕1号通话记录)规定,现场救助伤、病旅客需服用相关药物的,仅可使用<--NRC-->的药物,原则上不使用其他旅客提供的药物(经本人或同行人许可的除外)。
《关于规范旁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客管〔2019〕1号通话记录)规定,证据采集应采用音视频记录、现场照片、文字记录等形式,各类证据采集要做到内容齐全、准确,<--NRC-->,能有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关于规范旁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客管〔2019〕1号通话记录)规定,站车作业现场发生旅客伤病、旅客违章行为等情况时,作业人员应本着<--NRC-->的原则,做好现场相关证据的采集工作。
《关于规范旁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客管〔2019〕1号通话记录)规定,遇旅客伤、病站车寻求现场医务人员参与救助时,作业人员应了解医务人员工作单位、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并应说明了解相关信息仅作为旁证信息,同时要求医务人员出示相关工作或职务证件。
《关于规范旁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客管〔2019〕1号通话记录)规定,采集证言时,应准确记录证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和证人对事情经过的叙述。
《关于规范旁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客管〔2019〕1号通话记录)规定,采用文字记录方式采集旁证时,应主要采集处置或救助参与者的证人证言。
《关于规范旁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客管〔2019〕1号通话记录)规定,作业人员在进行视频或图像拍摄时,应避免干扰现场的处置,并注意现场环境情况,避免周围旅客的误解或误导。
《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规范》(铁总运〔2016〕247号)规定,工作人员人人通过生产作业、<--NRC-->、电气化、卫生防疫、劳动人身等安全培训,特定岗位工作人员按规定通过相应岗位安全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