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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旅客遗失物品管理办法》(上铁客〔2017〕456号)规定:旅客联系后,需委托他人领取遗失物品的,车站应事先与旅客就受委托人基本信息进行确认,并留存相关<--NRC-->。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旅客遗失物品管理办法》(上铁客〔2017〕456号)规定:车站在与前来认领的旅客交接遗失物品时,应认真核对旅客<--NRC-->,确认物品的遗失时间、地点、品名、数量、状况等无误后,予以签字交接。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旅客遗失物品管理办法》(上铁客〔2017〕456号)规定:存放点应设置专用的《旅客遗失物品登记簿》,详细记录存放的遗失物品情况,做到<--NRC-->。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旅客遗失物品管理办法》(上铁客〔2017〕456号)规定:遗失物品应加挂标签,按<--NRC-->定位摆放整齐。贵重物品需存放在保管箱柜中。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旅客遗失物品管理办法》(上铁客〔2017〕456号)规定:受理点工作人员接到遗失物品时,应与拾得者当面<--NRC-->,并在《旅客遗失物品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同时,立即联系综控室工作人员(或广播员),通过广播及时寻找失主。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旅客遗失物品管理办法》(上铁客〔2017〕456号)规定:报废处理是指对部分无价值的遗失物品,采取报废处理。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旅客遗失物品管理办法》(上铁客〔2017〕456号)规定:站段在组织内部公开处理时,应提前进行公告,注明处理物品的品名、折旧、底价等内容。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旅客遗失物品管理办法》(上铁客〔2017〕456号)规定:保洁人员在作业中发现遗失物品时,应及时交车站客运值班员。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旅客遗失物品管理办法》(上铁客〔2017〕456号)规定:车站工作人员发现或接到其他旅客交来的遗失物品后,应及时交受理点工作人员。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旅客遗失物品管理办法》(上铁客〔2017〕456号)规定:车站应妥善做好对遗失物品的保管工作,遗失物品的保管期限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