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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规定,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委托本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按照《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一般应由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按照《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规定,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党组(党委)每半年应当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书面报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
根据《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中,应当注重发挥党员、干部、基层党组织和群众、新闻媒体等的作用,推动形成监督合力。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不用存档备查。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少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全部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对党组织问责的,不需要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