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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敬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
3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
34、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职责部门的负责人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
33、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3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
3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
30、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
29、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
28、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27、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