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5.2021年8月15日,A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某农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某农业公司在某村建设新农村产业项目,实际占地11.19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构成非法占地为由,决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00平方米土地(建设用地),罚款4900元;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0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18万元。农业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处罚决定。经查,A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举行听证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A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复议机关应该作出什么决定?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不合法。《行政处罚法》第57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58条规定,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本案中,涉案项目企业投资较大,非法占用土地面积较大,责令退还土地和没收地上建筑物属于较重的行政处罚。A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具有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核。A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履行上述程序,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57、58条的规定,构成程序违法。复议机关应该作出撤销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