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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对党员处理、处分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决定应当由本人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应当()。
270.《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有党内建议和倡议权,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人所在()、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269.《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要求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268.《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267.《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保持高度一致。
266.《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有党内控告权,()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要求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265.《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264.《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以()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263.《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组织对党员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应当向本人宣布,并写明党员的()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
262.《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有(),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理论、政策的学习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