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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期之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纪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不再给予组织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 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