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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中规定,金融债券属于Ⅱ级资产。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 2 亿元。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规定经营管理各级资产,办法中的资产比例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计算。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融资担保公司受托管理的政府性或财政专项资金在计算本办法规定的 Ⅰ级资产、 Ⅱ级资产、Ⅲ级资产、资产总额以及资产比例时应予扣除。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除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之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银行应当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将与担保公司合作范围内的本行信贷政策、重点业务领域、重点业务品种、信贷业务操作流程等及时告知合作担保公司。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之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计算《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规定的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和集中度时,应当在净资产中扣除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
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 AA 级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业务权重为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