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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可以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根据国办发〔2019〕6 号文,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业务收费一般不高于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单户担保金额 500万元以上的再担保业务收费,原则上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5%,单户担保金额 500 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业务收费,原则上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 0.3%。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之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之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发行债券担保责任余额=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 AA 级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余额 75%+其他发行债券担保在保余额 100%。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之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融资担保公司 Ⅰ级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 30%。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中规定,金融债券属于Ⅱ级资产。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 2 亿元。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规定经营管理各级资产,办法中的资产比例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计算。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融资担保公司受托管理的政府性或财政专项资金在计算本办法规定的 Ⅰ级资产、 Ⅱ级资产、Ⅲ级资产、资产总额以及资产比例时应予扣除。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除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