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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办发〔2019〕6 号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办理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中,可以视业务具体情况收取注册费。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担保费率由融资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协商确定。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之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单户在保余额158 万元人民币且被担保人为农户的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80%。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之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 10 倍。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之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 60%。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行政许可决定需向融资担保公司颁发、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担保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应当自提供担保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之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借款类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贷款、互联网借贷、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票据承兑、信用证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 万元,且为实缴资本。
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主要从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财务可持续维度对担保机构进行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