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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集团民生取暖保供用煤管理办法》规定,已经党组会审议通过列入集团公司年度订货方案的取暖保 供煤,由相关销售单位根据集团公司及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程序后,签订年度合同并执行供应。
《国家能源集团商品煤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方案包括:各子分公司编制年度订货建议方案包括:市场分析、 销售策略、销售总量、销售流向、销售结构、客户结构、价格方案、经营预测、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等。
《国家能源集团调度值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各级调度机构调度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须严格按照《 国家能源集团调度指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无故不执行或者延误执行调度指令。
《国家能源集团民生取暖保供用煤管理办法》规定,地方政府或其能源主管部门要求供煤价格低于年度长协价 格,且低于子分公司煤矿加权平均生产成本的,一般不予供煤,子分公司负责与相关单位沟通、解释。
《国家能源集团生产运营考核评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内(外)部替代电量、内部供电(热)量指 标减分规则,本规则由总调度室根据实际运营需要,对考核的启用停用、范围、计分标准等进行明确。
《国家能源集团大物流运输调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子分公司新增大物流运输业务(包括运输品类 、路径、车型、价格)须向集团公司总调度室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国家能源集团蒙东东北地区火电企业煤炭供应与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区域供需管理。按集团公司煤炭 资源分布情况,东北地区煤炭供应与采购划分为平庄本埠、白乌、呼伦贝尔、锡林浩特、四个地区。
《国家能源集团调度规程》规定,总调度室应根据政策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情况,提出或审核子分公司采购经 营模式调整、新增外购煤业务单位建议方案,经商相关部门,报价格议事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国家能源集团调度队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炭、电力、运输、化工等产业的子 分公司及其管理(直属、全资、控股)的煤矿、发电、铁路、港口、航运、化工、销售等基层企业。
《国家能源集团火电产业煤炭供应与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煤炭销售公司根据集团公司要求,组织所属火电企 业、燃料公司与年度合同供应商衔接资源,拟定合同量,履行审批程序后签订下一年度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