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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集团大物流运输调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针对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以及瞒报、谎报,不服从指挥、无计划擅自装车(船),以及未经批准私自开展新增品类运输业务等情况,总调度室将对相 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对其进行停限装处理。
《国家能源集团商品煤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煤炭销售战略是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各子分公司应根 据煤炭销售战略制定销售规划,包括:市场预测、市场份额、客户结构、销售总量、销售渠道、营销策略、管 理提升等内容,滚动更新,纳入年度订货方案,报总调度室。
《国家能源集团外购煤管理办法》规定,各外购煤子分公司应成立外购煤定价或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外购 煤采购定价原则、定价依据、定价基准、定价方式和审批流程,根据集团公司外购煤采购模式及定价机制有关 要求,制定外购煤年度采购价格,报煤炭与运输管理部备案。
《国家能源集团调度规程》规定,专项零汇报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按照逐级汇报流 程和时限要求,第一时间进行汇报,及时将相关领导指示传达到事故事件发生单位,并持续跟踪事故事件发展 动态,及时做好续报和结果汇报,全程记录并进行归档。
《国家能源集团调度规程》规定, 日常汇报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按照逐级汇报流程 和时限要求,第一时间进行汇报,及时将相关领导指示传达到事故事件发生单位,并持续跟踪事故事件发展动 态,及时做好续报和结果汇报,全程记录并进行归档。
《国家能源集团铁路自备车调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铁路装备公司在新购自备车在入线前不需要向 总调度室提报车辆入线申请,具体内容包括自备车数量、车型、入线径路等,但需按照总调度室下达的入线计 划协调国铁和集团公司铁路运输单位组织实施。
《国家能源集团防堵港管理规范(试行)》规定,火电单位和化工单位因主观原因或设备故障执行内部协同接 煤不力,造成港口煤炭场存过高或疏港降库工作滞后的,总调度室将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可视情况对 后续该单位协同供应量进行调减且不予弥补。
《国家能源集团生产运营统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子分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单位生产运营统计数据 资料的收集、汇总,经有关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报送。线上报送须注明填报人、审核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加 盖子分公司公章,系统报送按系统审核流程执行。
《国家能源集团生产运营经济活动分析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子分公司及基层企业应 加强生产运营经济活动分析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技术培训,组织专业学习,开展评优评先,引导生产运营经济活 动分析人员提升业务能力,做到专长兼备。
《国家能源集团生产运营经济活动分析管理办法(试行)》所称生产运营经济活动,是指集团公司在生产运营 过程中所进行的涉及煤炭、电力、化工、运输等产业,从事的生产计划、物料采购、生产调度、生产执行、质 量控制、库存管理、物流配送等各项经济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