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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予警告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根据《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党委(党组)应当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通报本地区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及时通报因责任落实不力被问责的典型问题,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根据《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中,应当注重发挥党员、干部、基层党组织和群众、新闻媒体等的作用,推动形成监督合力。
根据《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着力发现和解决责任不了解、不全面、不落实等问题。
根据《中央巡视工作规划(2023—2027年)》,加强市县巡察,是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实际行动,是发挥密切联系群众桥梁纽带作用的生动体现,也是推动监督向下延伸的有力抓手。
根据《中央巡视工作规划(2023—2027年)》,在巡视工作条例规定的3项原则基础上,结合实践发展增加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两项原则。
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组织领导,不定期听取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情况汇报。
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