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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农信办发〔2024〕28号),贷款人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制定相关制度或文件审慎确定借款人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的贷款金额上限,经贷款人授信审批委员审批的贷款可以简化或不进行现场调查。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9号),对于违反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整改措施不力或下一年度监管评价时仍无明显整改效果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区别情形,对其采取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9号),评价结果为三级,表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各项机制体制、产品、业务尚有欠缺,主动作为不足,存在部分监管考核目标不达标、政策落实不得力的问题,亟需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9号),评价指标包含常规指标和加分指标两类。常规指标与加分指标的合计得分为被评价银行的最终得分。加分指标的评价内容是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监管政策明确引导、鼓励、支持商业银行发展或推进的工作。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分类分级支持乡村振兴工作方案》规定的总体目标是:坚守支农支小定位,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切实加大金融资源向农业、农村和农民倾斜,持续提高金融覆盖率、信贷获得感和服务满意度,确保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客户经理管理指引》,网格是以行政区划为基础,按照地理位置进行划分的单元格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普惠大走访工作指南》,开展线下走访应遵循认识客户、了解客户、管理维护客户、服务客户的过程。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黔农·农惠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管理办法(2023年版)》,“黔农·农惠贷”的贷款金额可以追加到10万元,且可享受财政贴息及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黔农·农惠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管理办法(2023年版)》,“黔农·农惠贷”贷款,可用于借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打你可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小额(农户)贷款业务尽职免责管理指引(试行)》(黔农信办发〔2021〕328号),直接责任人是指行社参与小额贷款业务调查、审查、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贷款处置等流程中直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