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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对于贷款资金使用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生产经营贷款用途范围内,出现合理的紧急用款需求,贷款人经评估认为风险可控的,可适当简化借款人需提供的受托支付事前证明材料和流程,于放款完成后及时完成事后审核。
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1号),期限一年以内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1号),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根据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工信办〔2021〕13号),中小企业信贷通的决策机构是中小企业信贷通协调领导小组。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小额(农户)贷款业务尽职免责管理指引(试行)(黔农信办发〔2021〕328号),在尽职免职认定过程中,贷款责任人主动交代违规事实,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行社可结合违规行为性质、贷款损失情况,减轻或免除贷款责任人部分责任。
根据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根据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对于贷款资金使用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生产经营贷款用途范围内,出现合理的紧急用款需求,贷款人经评估认为风险可控的,可适当简化借款人需提供的受托支付事前证明材料和流程,于放款完成后及时完成事后审核。
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农信办发〔2024〕28号),为小微企业办理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通过非现场调查手段可有效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并可据此对借款人作出风险评价的,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