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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如事故车辆或货物仍在现场(但移至紧急停车带),且现场行车道已清理并恢复通行,无车龙、无任何管制措施时,可先结束 本突发事件(需在工单注明现场情况);后续如有新情况,再填报新工单。
59、 涉及集团系统内部人员(车辆)伤亡事件,应特别注明人员(或车辆)所属单位名称、车牌,当所属单位到场后,只需记录到场时间,现场处置情况可不用进行描述。
58、 施工点、事故点、故障车现场出现的车龙拥堵,在车流恢复 正常后,如施工点、事故点、故障车占用路面情况仍然存在,为与前 面的事件相区别,使用“车流恢复正常 ”进行表述。
57、 相连高速或地方路的原因(拥堵、事故、施工等)导 致本收费站出口行车缓慢,或封闭收费站出入口等,只需汇报集团监控中心,无需填报。
56、事件现场清理完毕、 现场交通状况恢复正常(恢复正常通行、无车龙)、撤销全部交通管 制措施(主线无间断放行、封闭或占用行车道、借道行驶,相关站区 无分流、封闭出入口或其他管制措施),满足以上条件应立即结束交 通事件,表述为“事故(事件)处理完毕,交通恢复正常 ”。
55、了解所载货物是否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品名称、特性,及对人、动植物、周边环境等的影响);有无泄漏(泄漏面积及范围、事 故点属于哪个行政区域),着火的可简单描述。
54、 如站点区间跨越不同路段,两个站点的路段名称都要注明(如“ 阳茂程村至开阳白沙 ”);如站点区间跨省,则应标明省份名称(如 “广东汕汾粤闽站至福建漳诏闽粤站 ”)。
53、突发事件未结束(发生或发展),对外发布信息的结尾均应 注明“事件仍在进行中 ”;计划性养护施工或社会活动事件无须注明 “事件仍在进行中 ”。
52、施工点距离突发事件现场(或车龙、管制范围)的距离在五 公里内(同一行车方向)的,或施工现场出现突发事件(交通事故、 拥堵等)的,无需说明施工点管制情况
51、 养护施工事件与施工现场的突发事件(车流量大, 交通事故、拥堵等),应分开填报和发布(分别填报养护施工事件和 突发事件);且为便于公众全面了解现场状况,突发事件中应先复述 现场的施工管制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