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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厂房或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或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民用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应采取排烟等烟气控制措施。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和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应采取排烟等烟气控制措施。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其他楼层且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5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采取排烟等烟气控制措施。
除四类城市交通隧道、供人员或非机动车辆通行的三类城市交隧道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外,城市交通隧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建筑屋面或高架桥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地上区间和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³的戊类厂房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除居住人数不大于500人且建筑层数不大于2层的居住区外,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建筑中设置的消防设施与器材应与所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的燃烧特性环境条件、设置场所的面积和空间净高、使用人员特征、防护对象的重要性和防护目标等相适应,满足设置场所防火、控火、早期报警、防烟、排烟、排热等需要,并应有利于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
除住宅建筑套内可不配置灭火器外,建筑内应配置灭火器。
建筑应设置与其建筑高度(埋深),体积、面积、长度,火灾危险性,建筑内部的消防力量布置情况,环境条件等相适应的消防给水设施、灭火设施和器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