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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规定, 农村社队用电实行两部制电价,不实行农业生产电价。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规定,对装有进相设备的用户,无功电度表不需加装防倒装置。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规定,如用户每月实际生产用电的平均力率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在照规定的电价计算出其当月全部用电电费(包括基本电费及电度电费),再按照“力率调整电费表”所定的百分数增减计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要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要求,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对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各地区应参照当地大工业输配电价中的基本电价水平,并根据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合理制定。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不再减免系统备用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对市场竞争不充分、仍具有垄断性的少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可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定价或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规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规定,电网企业主要负责市场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负责市场交易组织,提供结算依据和服务,汇总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签订的双边合同,负责市场主体注册和相应管理,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等。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规定,用户或售电主体按照其接入的电网电压等级所对应的输配电价支付费用。
新版《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申请永久性减容的,应当按照减容后的容量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永久性减少全部用电容量的,按照销户办理;办理永久性减容后需恢复用电容量的,按照新装或增容办理。
